《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学会咨询的问题显示,劳动者虽然存在早退情况,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未规定劳动者迟到或早退情况下,在其上下班途中发生相关事故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该学会咨询的这种情况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看交通事故责任分配
如果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由劳动者承担主要责任,则该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看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路线上
如果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明显不在其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即便交通事故不由劳动者承担主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看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内
如果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明显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包括合理的上班时间和合理的下班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上班或下班过程中往返用人单位的合理在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