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由该法条可知,当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双方可以通过“一调一裁两审”的方式解决争议。
“一调”就是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向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在合法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免诉累。
“一裁”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说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需“仲裁前置”,也即单位或劳动者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未申请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两审”即审判程序,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单位或劳动者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为:协商(可无)→调解(可无)→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