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有哪些?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可以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吗?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非特殊情况不可以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根据《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再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特别注意:党政领导干部除因工作需要外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