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是否可以采用《企业会计标准》进行?
【解答内容】
不能采用《企业会计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应按照规定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之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法律链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关于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
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