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可以委托或承包给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不可以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委托或承包给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以及《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法律链接】
1.《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