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是社会团体的主体,是社会团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会员(代表)大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一般而言,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召开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则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也需要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核心就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会员应当缴纳会费,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同时社会团体在管理会员方面,如果管理不慎,也会发生一些 矛盾和纠纷,跟社会团体运营带来风险。实践中,社会团体在会员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会员单位以社会团体的名义招揽义务。很多会员单位为了推广业务,在经营活动中,打着社会团体的旗号进行,但并没有得到社会团体的授权,那么如果会员单位在民事活动过程中面临法律纠纷,那么社会团体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团体作为一个社会公共属性的非营利组织,任何个人都不能独占所有,将商业和社会团体身份混淆,捆绑式宣传等方式管理的,不仅会损害社会团体的利益,也容易引发社会团体内部的矛盾和纠纷。
2、会员伪造协会印章和签字。有些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在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活动时,经常被要求出具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报告,由于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庞大,很难监管到每一个具体会员的行为,会员单位没有向社会团体汇报,仿制社会团体的印章和签名填写信用报告,提交政府有关机构,该行为也会给社会团体带来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3、吸收会员风险。社会团体的会员管理应当尽可能做到动态管理,实时管理,密切关注已有会员出现的重大违法犯罪情形,并及时作出应对管理,以免给社会团体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会员的质量代表着社会团体的质量,如果会员有违法违规,违反章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的,社会团体应当尽快将其除名,以维护社会团体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4、会员非法侵占社会团体财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其会员的管理,做好会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