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