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哪些情况社会团体会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该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2.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3.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4.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5.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社会团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会被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重点监督对象;
2.不给予资金资助;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5.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6.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综上所述,律师建议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避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