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等职务是否有年限要求?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各社会团体的届别时间不完全相同,因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限要符合《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