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需注意如下事项: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仅为专职工作人员。与社会团体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养老保险。社会团体应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社会团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该组织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四)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可按住所所在地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如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