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同一个地方申请登记成立与已有社会团体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将不会再予以登记,但经登记机关审核后认为有必要的,仍然可以登记。
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相关判决——(2016)鲁11行终102号判决:在该判决中明确认定,当登记机关已对社会团体登记成立进行了必要性审查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依据的,即便同一行政区域已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作出的社会团体设立和变更的决定仍然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