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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会团体法人咨询,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现在要对该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律师建议,社会团体法人如果想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在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里列明“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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