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社会团体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该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社会团体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该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3.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
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