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注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社会团体注销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注销的具体流程为:
第一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步,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步,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步,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六步,社会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分剩余财产。
相关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特别说明:不同省份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内容不同,此处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公布的示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