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疾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48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6.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对于其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但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7.醉酒或吸毒导致死亡的。
8.自残或者自杀的。
9.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的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