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合作方是否能使用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标志?
【解答内容】
合作方可以使用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标志。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第七条的规定,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利益、义务及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