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需要以哪些程序进行?
【解答内容】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二)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三)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
(四)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五)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七)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二)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三)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
(四)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五)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七)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