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已经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享受资格?
根据《关于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社会团体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1)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社会团体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政策的社会团体,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财政、税务部门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6)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政策的社会团体,财政、税务部门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2.社会团体已经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如果免税条件发生了变化,社会团体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律师提醒:社会团体应及时关注免税政策变化动向,避免因未及时了解政策变化而导致社会团体未依法纳税,并由此被处罚或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