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否则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还有权要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因此,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