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三)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情节严重的;
(四)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严重的;
(五)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六)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
(七)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九)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节严重的;
(十)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严重的;
(十一)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因此,建议各社会团体依法依规运营,避免因出现上述情况被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