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是否必须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是否需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解答内容】
一、社会团体必须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2016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据此,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是社会团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社会团体需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行劳动合同文本,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行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本通知所称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系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社会组织应依法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劳动合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行劳动合同文本,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结合自身的特点,抓紧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程序,要加强劳动用工信息管理,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奖惩、考核等各类资料,以实现劳动合同的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