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但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视情况而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属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情形。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就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录用条件及考核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并加强劳动合同及劳动纪律的管理,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全面举证,充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