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图片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则构成侵权。
二、近年来,以图片、字体为载体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高发,建议社团组织在运营管理中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1.规范自身使用行为。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所需使用的字体、图片、视频等作品的合法授权,并保留授权凭证。如需转用他人作品,应事先与被转用者联系,征得同意或取得合法授权。建立 使用记录台账,对每次使用的作品,记录其来源、授权证明、使用日期等信息,以便在遭遇维权时能够提出合法来源抗辩。
2.积极谨慎应对侵权索赔。当遇到图片、字体等作品的侵权赔偿主张后,首先自查涉事字体、图片等是否已经取得合法授权或已经征得权利人同意使用,如确认未取得合法授权或征得同意使用,则建议先下架涉事内容。其次,对主张权利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为权利主体。如对方不能提供其是权利主体的材料,则坚决不进行和解。再次,对使用行为进行评估,看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如构成则坚决不进行和解。最后,如果经核实,确认涉事内容确实已经侵权,可与权利人协商解决,以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取得使用授权,或以支付和解费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协商好成,应积极应诉,提出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