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开展对外合作活动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开展对外合作活动的程序要求包括:
第一,在制定社会团体章程时,应就开展对外合作活动的相关事项在章程中进行规定;
第二,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的重要程度,将拟开展的对外合作活动事项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对外合作活动;
第四,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合作活动的情况。
二、社会团体开展对外合作活动时需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开展对外合作活动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
(三)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五)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七)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八)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批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九)合作举办经济实体的,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十)开展对外合作活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并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