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对到会及表决人数有何要求?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召开理事会。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十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十六条之规定,一般而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离、合并。
(五)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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