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由上述内容可知,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要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依法成立。法人或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除了需要依法设立,同时还应具有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不满足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条件时,应当选择哪一主体作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由上述内容可知,分支机构不满足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条件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当事人。
律师建议:在审查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成为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条件时,可查看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可查看是否具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如果该分支机构具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则该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