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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学会制定的团体标准被企业采用后如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学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不具有强制性。企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责任依法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学会作为标准制定方一般不承担产品责任。
为避免因团体标准的使用产生纠纷,作如下建议:
1.完善标准制定程序:严格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履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程序,留存完整档案。
2.专利披露义务: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在标准前言中如实披露,避免专利侵权风险。
3.免责声明:在标准文本中明确标注"本标准为自愿采用,不对采用该标准生产的产品质量作任何担保"。
4.避免深度介入产品:学会仅提供标准文本,不宜参与具体产品的认证、检测或质量背书,防止被认定为共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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