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需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并且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服务定价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该指南进行。
【法律链接】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行业协会商会应落实非营利原则,所得收入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服务等,不得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
第五十三条 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