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前,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特别提醒: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因社会组织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2.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作出决定。
(二)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社会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会被登记管理机关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