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届中可以增补理事吗?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届中可以增补理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十四条、《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届中增补理事,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换届选举时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团体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在章程中规定可通过召开理事会方式在届中增补部分理事的,可以召开理事会增补理事,但增补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届中补选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依据当选形式确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换届选举时相同。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选举时相同。
社会团体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在章程中规定可通过召开理事会的方式在届中增补部分理事,从其规定,但增补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补选产生的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