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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社团发起设立国际组织的合规指南
2026年8月3日 17:14

科技社团发起设立国际组织的合规指南

    一、文件出台背景与重大意义

    2026年6月25日,民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联合印发《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指引》(民办发〔2026〕2号)。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为中外科技力量在华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出台背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支持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本指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重大意义:

    1.填补制度空白,实现“有章可循”;

    2.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工作规范性;

    3.服务科技外交,提升我国在全球科技治理中的话语权;

    4.促进开放合作,为中外科技力量搭建合作平台。

    二、成立条件:七项硬指标

    拟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七项条件:

    表格

序号 条件 核心要求
1 适当的中外发起人 自然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法人均可发起。机关法人不得发起。
2 一定数量的会员 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不少于50个。外籍会员原则上占比不低于1/3。
3 规范的名称 须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亚洲"等体现国际性或区域性的字样,并按规定报批。
4 规范的组织机构 须按照《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5 固定的住所 住所必须在中国境内。
6 合适的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拟任负责人须包含中外籍人士;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负责人担任;秘书长须为专职且有中国国籍;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7 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成立时的活动资金为捐赠资金,数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申请程序:五个环节

    第一环节: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环节: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核。

    第三环节: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向民政部提交申请材料,民政部指导验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评估论证。

    第四环节:准予登记和发放证书。民政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五环节:刻制印章、办理税务登记和开立银行账户。取得登记证书后,原则上须在3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四、申请材料:八项必备+承诺书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住所证明;

    5.捐资承诺书;

    6.拟任负责人名单和备案表;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8.会员名单。

    特别提醒:须提交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签署的《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申请承诺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科技社团特别关注点

    (一)外籍会员比例是硬性门槛

    外籍会员原则上不低于1/3。建议在发起阶段即广泛联系国际科技界,确保会员结构符合要求。

    (二)负责人选任有国籍和专职双重要求

    1.法定代表人必须中国籍;

    2.秘书长必须专职且中国籍;

    3.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200万元捐赠资金门槛

    资金性质为捐赠(非投资、非借款),须履行验资程序,由民政部指导进行。

    (四)章程须符合示范文本

    章程是组织的“根本大法”,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起草,确保符合《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要求。

    (五)与业务主管单位充分沟通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是前置程序,其意见对登记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建议正式提交申请前,与拟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充分沟通。

    六、结语

    《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登记指引》的出台,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四川省科协系统所属学会和科技组织而言,这既是提升国际影响力的机遇,也是严格遵守登记条件和运营规范的挑战。建议各学会和科技组织认真学习本指引,准确把握成立条件和申请程序;筹备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确保材料合规、程序合法;已开展国际合作的学会,可对照本指引检视自身国际合作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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