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组织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一般情形
根据《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川民规(2022)3号]的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应建未建党组织(宗教社会组织除外)。已建立党组织但未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的;
2.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且超过两年的;
4.未开展业务活动或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5.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
6.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7.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基本条件的;
8.年检材料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9.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运行严重违规的;
10.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1.发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或存在经查实的信访举报问题;
12.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且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持续减少的;
13.未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1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较重的。
(二)社会组织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特殊情形
根据《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川民规(2022)3号]的规定,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立案调查视情依法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存在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或超届任职的,或者负责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违规兼职,社会影响较大的;
3.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4.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无明显改善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募集资金或者违规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的;
6.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
7.新成立社会组织抽逃注册资金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
8.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预算、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
9.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影响较为恶劣的;
11.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12.违反公益目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13.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抽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产生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