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哪些情况社会团体会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该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3.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5.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评判方式为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社会团体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可采取哪些措施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以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措施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1.如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是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如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后,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社会组织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3.如社会组织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则自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该社会组织移出活动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