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吗?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律师提醒: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社会团体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社会团体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社会团体如何申领捐赠票据呢?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会组织在申领时,根据申领次数的不同递交不同的申领材料:
(1)社会组织首次申领捐赠票据应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社会组织再次申领捐赠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律师提醒:社会团体申领捐赠票据时,应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