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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4年5月26日 10:13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是否可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

律师 于 2024年5月26日 08:1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是否可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

【解答内容】

        一、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因此2016年后收取的会费是免征增值税的。

        二、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应当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三、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可以开具社团会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法律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八条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第四条 各社会团体要按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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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 08:44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可以委托或承包给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律师 于 2024年5月12日 1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可以委托或承包给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不可以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委托或承包给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以及《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法律链接】

1.《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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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日 20:31

在职公务员能否兼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律师 于 2024年5月5日 20:29 回复:

【解答内容】

在职公务员能否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在职公务员可以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之规定,符合《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到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后,在职公务员可以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因此,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三、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八条第四款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在职公务员也不能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法律链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第一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第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

3.《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第三条第四款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

4.《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八条第四款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5.《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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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 08:40

有协会咨询:政府机关或者外国法人能作为我国社会团体的会员吗?

律师 于 2024年4月26日 08:40 回复:

答:不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据此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作为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外国法人不能加入我国社会团体。

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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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 21:32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否应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律师 于 2024年4月18日 22:29 回复:

答:社会团体中会长和理事长为同一职务,只是叫法不同。社会团体中,一般应由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下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章程中写明,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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