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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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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 16:34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的名称中是否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

律师 于 2025年6月19日 16:3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的名称中是否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2.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3.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4.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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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 19:51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律师 于 2025年6月12日 19:51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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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4日 19:49

有协会咨询,能否考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就会费收取标准按照适当比例进行浮动?

律师 于 2025年6月5日 19: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能否考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就会费收取标准按照适当比例进行浮动?

【解答内容】

不能,会费收取不得有浮动性。根据《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三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法律链接】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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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 11:52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修改会费标准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吗?

律师 于 2025年5月29日 11:5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修改会费标准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吗?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修改会费标准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法律链接】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第四条 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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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1日 09:28

有协会咨询,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后反悔,慈善组织能否要求捐赠人支付捐赠财产?

律师 于 2025年5月21日 09:28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后反悔,慈善组织能否要求捐赠人支付捐赠财产?

【解答内容】

慈善组织可以要求捐赠人支付捐赠财产,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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