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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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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日 09:00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举办的比赛、竞赛等赛事活动是否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律师 于 2025年7月3日 09: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举办的比赛、竞赛等赛事活动是否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解答内容】

不属于。根据全国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的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不适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组织在开展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时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前款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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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5日 16:36

有协会咨询,设立办事机构名称能否以“代表处”字样结束?

律师 于 2025年6月26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设立办事机构名称能否以“代表处”字样结束?

【解答内容】

不能。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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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 16:34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的名称中是否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

律师 于 2025年6月19日 16:3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的名称中是否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2.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3.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4.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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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 19:51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律师 于 2025年6月12日 19:51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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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4日 19:49

有协会咨询,能否考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就会费收取标准按照适当比例进行浮动?

律师 于 2025年6月5日 19: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能否考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就会费收取标准按照适当比例进行浮动?

【解答内容】

不能,会费收取不得有浮动性。根据《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三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法律链接】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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