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在职公务员能否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在职公务员可以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之规定,符合《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社团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到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后,在职公务员可以兼任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二、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因此,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三、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八条第四款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在职公务员也不能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
【法律链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第一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第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
3.《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第三条第四款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
4.《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八条第四款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5.《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