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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4年7月8日 11:32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如何变更名称,需提交哪些资料?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需变更名称的,首先应按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变更事项,并将变更事项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应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民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后,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程序即告完成。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2.变更登记申请书;3.原核准的章程;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6.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的会议纪要;7.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9.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已于2024年5月1日 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与《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社会团体变更名称后的名称需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名称所需要准备材料中的详细格式及范本,可以前往四川政务服务网查看、下载。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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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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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于 2024年7月9日 1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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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日 14:22

有协会咨询,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是否可以采用《企业会计标准》进行?

律师 于 2024年7月3日 14:2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是否可以采用《企业会计标准》进行?

【解答内容】

不能采用《企业会计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应按照规定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之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法律链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关于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
  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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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 11:54

有协会咨询,其最近两次年度检查为合格,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此种条件是否有资格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律师 于 2024年6月28日 11:5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其最近两次年度检查为合格,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此种条件是否有资格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解答内容】

最近两次年度检查为合格,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的社会团体不能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要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2.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4.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5.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本办法实施时不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条件的,应于5年内达到相应要求;本办法实施5年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满5年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项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施行。

【法律链接】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本办法实施时不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条件的,应于5年内达到相应要求;本办法实施5年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满5年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施行。201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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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 14:09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几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几次?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能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吗?

律师 于 2024年6月23日 10:0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几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几次?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能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吗?

【解答内容】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民政部1998年11月26日公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条之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民政部1998年11月26日公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一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法律链接】

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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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 15:58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能否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能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律师 于 2024年6月13日 15:5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能否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能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解答内容】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可以由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给分支(代表)机构使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二、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不能调整会费收取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法律链接】

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第二条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五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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