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法律咨询热线:13458510205
法律法规 更多>
  • 《中国科协关于科技社团举办活动的若干管理规定》条文解读(附合规清单)
    07/02
  • 《商事调解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03/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0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01/05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25)
    1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
    09/12
法律小贴士 更多>
  • 法治护航青少年科技社团高质量发展
    09/04
  • 科技社团发起设立国际组织的合规指南
    08/03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新规施行!“空壳社团”无处遁形,八大变化与你息息相关
    05/21
  • 科协体系中r的社会团体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知识问答
    04/22
  • 2025年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已经开始
    04/07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6)
    03/12

法律问答


2024年12月11日 14:33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能不能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谁缴纳?

律师 于 2024年12月11日 14:33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能不能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谁缴纳?

【解答内容】

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要的费用由社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共同缴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1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社会组织缴费与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法律链接】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第三条 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

查看更多 >>
2024年12月4日 09:37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能否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名义合作开展研讨会活动?

律师 于 2024年12月5日 09:3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能否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名义合作开展研讨会活动?

【解答内容】

社会组织能够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的名义合作开展研讨会活动。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第八条的规定,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但需要注意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八条 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查看更多 >>
2024年11月29日 15:00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在哪些情况下会被撤销?

律师 于 2024年11月30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在哪些情况下会被撤销?

【解答内容】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三)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四)连续两个周期未开展的;

(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社会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存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将取消其5年内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优评先的资格。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三)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四)连续两个周期未开展的;
  (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社会组织存在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取消其5年内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优评先资格。

查看更多 >>
2024年11月21日 08:52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需要以哪些程序进行?

律师 于 2024年11月22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需要以哪些程序进行?

【解答内容】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二)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三)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
  (四)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五)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七)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二)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三)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
  (四)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五)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七)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查看更多 >>
2024年11月15日 16:57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 于 2024年11月16日 00: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解答内容】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五)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九)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法律链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五)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九)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查看更多 >>
  • 首
  • 上一条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下一条
  • 尾
  • 17 / 39页 共 193 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5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V2.7    川公网安备51010702043652号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