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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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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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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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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 09:33

官方网站转载其他期刊已发表论文的摘要或图表,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界定“合理使用”?

律师 于 2026年9月20日 11:34 回复:

期刊官网转载其他期刊已发表论文的摘要或图表,原则上构成侵权,不能直接援引“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作为免责依据。界定“合理使用”需严格回归《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法定情形,并结合使用目的、比例及市场替代效应综合判断。

以下从法律适用、侵权认定及合理使用边界三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核心法律障碍:网络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

根据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法律对转载行为的定性发生了重大变化:

1.法定许可范围受限:法律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仅适用于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2.网络转载需授权:司法解释新增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结论:期刊的官方网站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范畴。因此,即便原论文已在他刊发表,期刊官网直接转载其摘要或图表,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通常是作者或原出版商)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二、侵权认定的关键要素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行为是否侵权,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权利归属:学术论文的著作权通常归作者所有,但图表、版式设计的专有出版权可能已转让给原期刊出版商。转载前需核实权利归属。

2.实质性相似:转载的摘要或图表如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未经许可,即构成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3.署名不等于授权:注明作者和出处仅解决了署名权问题,不能替代著作权人的许可。“转载侵删”等单方声明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合法授权。

三、如何界定“合理使用”?

虽然网络转载原则上需授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可援引《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主张“合理使用”(不经许可、不付报酬),但需满足严格条件:

合理使用情形 适用条件与边界 期刊官网转载的适用性分析
适当引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可能适用。如转载摘要仅为了撰写综述、评论或新闻报道,且引用比例适当(非全文或核心图表),指明出处,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如直接展示核心图表或大段摘要,易被认定为“实质性替代”,不构成合理使用。
新闻报道 为报道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 有限适用。如转载是为了报道该论文获得的重大奖项或引发的社会热点,且再现是不可避免的,可能免责。但如仅为丰富网站内容,则不适用。
教学科研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不适用。期刊官网向公众开放,属于公开传播,不符合“内部使用”和“不得出版发行”的限制。

 

特别注意:

1.转换性使用:如转载行为赋予了原作品新的表达、含义或视角(如深度书评中引用片段),更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如仅是单纯展示,替代了读者去原刊阅读的需求,则构成侵权。

2.单纯事实消息:如转载的内容仅包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单纯事实消息”(如论文标题、作者单位、发表日期等数据),不构成侵权。但摘要和图表通常包含独创性表达,受法律保护。

四、实务合规建议

为规避法律风险,建议期刊官网采取以下措施:

1.获取授权:对于核心图表或长摘要的转载,务必通过版权清算中心或直接联系原出版商/作者获取书面许可。

2.链接代替转载:优先采用超链接方式指向原论文页面,而非直接在官网展示全文或核心内容。

3.建立版权台账:建立素材授权台账,发布前进行权属审查,确保“先授权后使用”。

4.规范引用:如主张合理使用,必须严格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并控制引用比例,避免形成市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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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 16:07

学会网站和会员管理系统是否需要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未履行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 于 2026年9月14日 09:19 回复:

学会网站和会员管理系统作为网络运营者管理的信息系统,必须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简称“等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个人与家庭网络除外)应当按照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若学会未履行该义务,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与警告: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改正或导致后果的罚款:若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业务限制与资质吊销: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二、民事责任

如果因网站或会员管理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导致用户(会员)数据泄露、篡改或丢失,学会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因未履行等保义务导致重大数据泄露、系统瘫痪,危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

四、信用与声誉损害

1.监管加重: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被行政处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将被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面临“线上远程巡检+年度线下现场检查”的双重监管。

2.信用受损:虚假整改、应付测评或拒不整改可能被纳入监管黑名单;企业因安全管理疏忽失去消费者和合作伙伴信任,影响品牌形象及市场竞争力。

实务建议:

学会应尽快对网站和会员管理系统进行定级备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及以上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防范网络攻击、数据备份加密等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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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4日 10:47

请问:科技期刊变更主办单位或出版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审批程序?未履行审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 于 2026年9月4日 16:24 回复:

  科技期刊变更主办单位或出版单位,属于重大的出版事项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及未履行审批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

  科技期刊变更主办单位或出版单位的审批程序,主要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层级(中央在京单位、军队单位、地方单位)有所区分:

    1.中央在京单位(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等)

 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2.军队单位

 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3.地方单位(以您所在的四川省为例)

 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即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注: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许可期限为60个工作日。

 二、未履行审批的法律后果

 如果科技期刊出版单位在变更主办单位或出版单位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与强制措施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期刊出版许可证》。

    2.主管/主办单位的连带责任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时,会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并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行政部门可以建议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3.其他相关违规后果

 除了上述直接的行政处罚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审批还会导致期刊在年度核验中无法通过。期刊出版质量未达规定标准或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将被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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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7日 09:12

学会章程规定会员入会须“经两名会员介绍”,此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学会能否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入会申请?

律师 于 2026年8月28日 11:09 回复:

关于您提出的学会章程效力及入会审查问题,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社团管理规定,解答如下:

一、章程规定“经两名会员介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

1.章程的法律约束力:会员章程作为组织内部规定成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架构及运作方式的规范性文件,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便对组织及其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2.符合法定示范文本要求: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及相关管理规定,会员入会程序中包含“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属于合规的可选项条款。

3.实际执行效力:既然学会章程中已明确写入该规定,且会员在入会时默认接受了章程的约束,那么“两名会员介绍”即为该学会合法有效的入会前置条件,对学会及申请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二、学会能否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入会申请?

完全可以,且应当予以拒绝。

学会不仅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根据最新的社团管理规范,学会还负有“严格把关、拒绝违规入会”的法定责任。具体依据如下:

1.章程设定的准入条件具有排他性:

学会章程中设定的入会条件(如两名会员介绍、特定职称或学历要求等)是合法有效的门槛。申请人若未能满足这些条件(例如无法提供两名会员介绍),学会秘书处或理事会有权依据章程直接拒绝其入会申请。

2.国家新规严禁“无门槛入会”与“拉人头”:

根据中国科协发布的《全国学会会员管理若干规定》,学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明确不同类型会员在学科专业、学历学位、学术成就等方面的门槛条件。规定明确要求:

(1)严格审查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职称职务、学术业绩等,切实把好学术关和学风关。

(2)严禁降低条件标准“拉人头”、“无门槛入会”、“零审核入会”或“交钱就能入会”。

(3)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学会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对象并拒绝其入会,坚决防止会员规模盲目无序扩张。

3.具备法定排除权:

对于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有不良信用记录、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行为,或正处于刑事处分服刑期间的人士,学会章程或管理条例通常设有“资格排除”条款,学会不仅有权拒绝,而且应当拒绝其入会。

总结:

学会章程中“经两名会员介绍”的规定合法有效。学会在审查入会申请时,必须严格依据章程设定的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包括未获推荐、学术不端等)的申请,学会不仅有权拒绝,而且为了合规运营、防范盲目扩张风险,应当坚决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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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 15:24

请问,学会制定的团体标准被企业采用后如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学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 于 2026年8月19日 19:24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不具有强制性。企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责任依法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学会作为标准制定方一般不承担产品责任。

为避免因团体标准的使用产生纠纷,作如下建议:

1.完善标准制定程序:严格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履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程序,留存完整档案。

2.专利披露义务: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在标准前言中如实披露,避免专利侵权风险。

3.免责声明:在标准文本中明确标注"本标准为自愿采用,不对采用该标准生产的产品质量作任何担保"。

4.避免深度介入产品:学会仅提供标准文本,不宜参与具体产品的认证、检测或质量背书,防止被认定为共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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