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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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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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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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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0日 09:43

请问: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收取的会务费(注册费)是否属于“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否需要纳税?

律师 于 2026年7月10日 11:28 回复:

一、是否属于"营利性经营活动"?

不属于。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学术会议收取会务费(注册费)属于在章程业务范围内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系成本补偿性质。只要标准合理、公开透明、服务对等、盈余不分配,即属合法,不构成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是否需要纳税?

需要。 会务费(注册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会议展览服务),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相关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的收入除外)。收费须开具税务发票,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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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 11:50

近日有社团组织咨询,社团的公众号先前发了带图片的文章,有人打电话来称其是该图片的版权人,社团组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图片已经侵犯其知识产权,并以此要求社团支付数百至数千的和解费。请问:社团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日常运营中如何加以防范?

律师 于 2026年5月11日 10:55 回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图片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则构成侵权。

二、近年来,以图片、字体为载体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高发,建议社团组织在运营管理中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1.规范自身使用行为。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所需使用的字体、图片、视频等作品的合法授权,并保留授权凭证。如需转用他人作品,应事先与被转用者联系,征得同意或取得合法授权。建立 使用记录台账,对每次使用的作品,记录其来源、授权证明、使用日期等信息,以便在遭遇维权时能够提出合法来源抗辩。

2.积极谨慎应对侵权索赔。当遇到图片、字体等作品的侵权赔偿主张后,首先自查涉事字体、图片等是否已经取得合法授权或已经征得权利人同意使用,如确认未取得合法授权或征得同意使用,则建议先下架涉事内容。其次,对主张权利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为权利主体。如对方不能提供其是权利主体的材料,则坚决不进行和解。再次,对使用行为进行评估,看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如构成则坚决不进行和解。最后,如果经核实,确认涉事内容确实已经侵权,可与权利人协商解决,以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取得使用授权,或以支付和解费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协商好成,应积极应诉,提出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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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11:00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会受到处罚吗?

律师 于 2026年4月30日 13:32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会受到处罚吗?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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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 15:44

我单位有一名女职工,第一次生育单胎。请问按照现行政策,产假期是多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律师 于 2026年4月23日 17:25 回复:

1.产假期: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第一次生育且为单胎的,产假期为188天,即国假98天,加省假90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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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 10:00

某学会咨询,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于社会捐助,资助的,需要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吗?

律师 于 2026年4月22日 10:4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需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吗?

    【解答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法律链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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