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英才 繁荣学术 聚焦国际 服务天府


  • 
  • 要闻
  • 国际交流
  • 海智计划
  • 科技期刊
  • 学会活动
  • 政策法规
  •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版权声明

学服律师在线

  1. 首页
  2. 学服律师在线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为更好地服务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和主管科技期刊,特开通“学服律师在线”线上线下免费咨询服务,欢迎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咨询。主要服务内容:劳动人事、合同文书、知识产权及日常运营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咨询等。
  本服务由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提供,解答回复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作为其他事项佐证材料。

法律咨询热线:13458510205
法律法规 更多>
  • 《中国科协关于科技社团举办活动的若干管理规定》条文解读(附合规清单)
    07/02
  • 《商事调解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03/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0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01/05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25)
    1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
    09/12
法律小贴士 更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新规施行!“空壳社团”无处遁形,八大变化与你息息相关
    05/21
  • 科协体系中r的社会团体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知识问答
    04/22
  • 2025年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已经开始
    04/07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6)
    03/12
  • 四川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2023年版)
    12/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12/02

法律问答


2024年1月17日 12:21

有协会咨询:协会是否能以保证人的名义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呢?

律师 于 2024年1月20日 15:38 回复:

不能。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非营利法人以保证人的名义签署的担保合同均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不代表非营利法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非营利法人存在过错的,非营利法人应当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查看更多 >>
2024年1月5日 13:45

有协会咨询,协会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但协会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后,该公司不支付服务费,协会该怎么办?

律师 于 2024年1月5日 15:46 回复:

答:协会可就服务费的支付事项与对方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协会可以持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证明协会已经按照合同完成服务内容的相关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实现债权。

律师提醒:各会员单位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对方除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协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约定前述条款后,如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协会可以在主张债权的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协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避免协会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产生损失。

查看更多 >>
2023年12月29日 12:17

有学会提问,社会组织未依法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社会组织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 于 2023年12月29日 14:17 回复:

社会组织与专职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社会组织与专职人员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未续签劳动合同,且社会组织无法举证证明是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年内,社会组织需要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满一年后,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查看更多 >>
2023年12月21日 11:59

有学会提问,如果公益慈善项目是公开募捐项目且没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社会组织可以变更资金用途吗?如果可以,应履行哪些程序?

律师 于 2023年12月21日 14:59 回复:

公益慈善项目是公开募捐项目且没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后变更资金用途,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或捐赠协议并未规定必须是以书面方式作出。因此,以公开方式募捐而促成的捐赠行为,即便没有签署书面捐赠协议,捐赠行为依然是法律认可的捐赠方式,双方依然存在一个法律认可的有效的捐赠关系,该捐赠关系并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而无效或者不成立,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55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的规定可知,公益慈善项目是公开募捐项目且没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社会组织可以变更资金用途,只是在变更资金用途前,社会组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由此可知,社会组织在变更资金用途前需履行以下程序:(一)召集理事会进行审议;(二)向民政部门备案;(三)根据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在履行完毕前述程序后,社会组织可以变更资金用途。

查看更多 >>
2023年12月15日 08:54

有学会提问,社会团体内部经选任产生的管理人员是否与社会团体构成劳动关系?

律师 于 2023年12月15日 10:54 回复:

经选任产生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的管理人员,在符合从属性的条件下,与社会团体法人构成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109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可知,经选任产生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的管理人员,能否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形成劳动关系,判定的关键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从属性是指接受劳动一方是否对劳动提供方有指挥、控制权。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标准,虽然各地区、各案由存在宽严不一、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但现有司法判例对于具有从属性的认定至少要求劳动者需按照法人的基本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比如在前述案例中,原告李某作为被告社会组织的秘书长,其向法院提供了该社会组织的章程,章程中对于秘书长的工作内容、工作职权进行了清楚明确地规定。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进行工作,被告社会组织对原告李某为其提供的劳动,不管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工作地点等都进行了管理,且被告社会组织按月向原告李某支付报酬,故法院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社会组织之间满足了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的双重要求,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见,社会组织按照什么程序招聘管理人员,客观上并不会影响“从属性”的认定,当然也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关系。

相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查看更多 >>
  • 首
  • 上一条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下一条
  • 尾
  • 23 / 37页 共 185 条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科学技术厅 四川科技网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 邮编:610041 中心电话:028-85222367

Copyright © 2025 四川省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V2.7    川公网安备51010702043652号     蜀ICP备202003408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