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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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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 10:37

有协会咨询,享受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是什么?

律师 于 2025年8月21日 10:3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享受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是什么?

【解答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法律链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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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 11:45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收到的财政拨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律师 于 2025年8月15日 11:45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促进会咨询,社会团体收到的财政拨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内容】

纳入预算管理对的社会团体,按照核定预算收到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不计入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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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 11:43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给志愿者发放的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律师 于 2025年8月9日 11:44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学会咨询,社会组织给志愿者发放的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内容】

不需要。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志愿服务基本术语》(MZ/T 148-2020)的定义,志愿者补贴是志愿服务组织或其他组织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给予的补助。

志愿者补贴与劳务、劳动报酬不同,志愿服务是无偿的,志愿服务补贴是为弥补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产生的成本,不是劳动或劳务报酬,不是志愿者取得的收入,因此无需缴纳税款。但基于志愿者补贴的特征,社会组织在设置补贴额度时应确保合理。

【法律链接】

《志愿服务基本术语》(MZ/T 148-2020)

3.11 志愿者补贴 volunteer allowance

志愿服务组织或其他组织、单位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给予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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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 17:59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有最低年龄限制吗?中小学生可以加入某体育类协会吗?

律师 于 2025年8月1日 19:00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有最低年龄限制吗?中小学生可以加入某体育类协会吗?

【解答内容】

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应当为中国公民,是否设置最低年龄限制由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章程中明确相关要求。社会团体章程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体育领域社会团体根据自身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员资格确定是否吸纳中小学生作为会员,会员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条件和程序。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中小学生加入体育类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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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 17:57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律师 于 2025年7月25日 18:57 回复:

【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解答内容】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法律链接】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现就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三、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四、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会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六、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七、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等由社会团体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八、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九、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

十、各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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