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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与他人签订关于举办学术会议相关事宜的合同,合同约定会议举办时间为2022年4月1日。现因疫情导致会议延期,单位已出具会议延期通知。请问单位还需要跟对方重新签订合同吗?
律师回答:
学单位可以就延期通知的内容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
律师提醒:
延期通知具有单方意思表示,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仅对出具方单方有约束力。但补充协议协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效力及于双方。
我单位有一名事业身份的聘用制工作人员,长期旷工不到岗,虽经多次批评教育但拒不改正,现能否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律师解答: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矿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律师建议:
1、加强单位用工制度的学习、教育,强化单位用工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2、健全考勤方法,保留考勤档案,及时对迟到、早退及旷工职工进行用工纪律处罚。
有协会咨询期刊年度核验不通过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年刊年度核验,不予通过的情形有: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3.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4.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
期刊出版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对期刊内容、出版等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出现年度核验不通过的jie'guo。
导致期刊及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结果为暂缓年度核验的情形有哪些?
1.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2.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3.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4.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后,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2.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4.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6.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8.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9.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期刊出版单位和主办单位bi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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