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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2023年5月18日 09:21

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注销?注销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 于 2023年5月18日 11:28 回复:

一、社会团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注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社会团体注销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注销的具体流程为:

第一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步,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步,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步,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六步,社会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分剩余财产。

相关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特别说明:不同省份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内容不同,此处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公布的示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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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2日 11:33

有学会咨询,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吗?如果分支机构不可以作为当事人,那应选择哪一主体作为当事人呢?

律师 于 2023年5月12日 13:36 回复:

(一)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由上述内容可知,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要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依法成立。法人或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除了需要依法设立,同时还应具有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不满足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条件时,应当选择哪一主体作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由上述内容可知,分支机构不满足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条件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当事人。

律师建议:在审查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成为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条件时,可查看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可查看是否具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如果该分支机构具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则该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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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5日 11:33

有学会咨询,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我单位的录用条件,我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可以,我单位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 于 2023年5月5日 13:40 回复:

一、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但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视情况而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属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情形。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就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录用条件及考核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并加强劳动合同及劳动纪律的管理,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全面举证,充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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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5日 09:41

A公司想向我协会捐赠一批器材,其经三方评估的价值为每套2000余元,我会接收后需向其提供捐赠票,再由我协会将这些器材捐赠给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受赠的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再向我会开具票据。

其中问题是:

1、我会是否具有接收捐赠的资格,是否可以开出捐赠票据?
2、我会接收的捐赠是否有金额限制?
3、我会向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捐赠应该回什么票据?
4、企业单位接收捐赠如果开具发票,那发票可以作为我会受捐资产的核销项吗?
5、其中操作是否有法律风险,需要在哪些方面注意呢?

律师 于 2023年9月6日 14:50 回复:

您好,关于贵会咨询的相关问题,现作如下解答:

1.贵会是否具有接收捐赠的资格,是否可以开出捐赠票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政府机构仅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可以接受捐赠,其余情况政府机构不得接受捐赠。由于贵会系公益性社会团体,因此贵会可以根据贵会章程接受A公司捐赠器材,并在接受捐赠后向A公司开具捐赠票据。贵会接受捐赠后,可以将受赠的相关器材捐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但不得捐赠给政府机构。

2.贵会接收的捐赠是否有金额限制?
答:现有法律及相关规定未对接受捐赠的金额进行限制,因此贵会接收的捐赠没有金额限制。

3.贵会向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捐赠应该回什么票据?
答:首先,在未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贵会不能向政府机构捐赠。其次,贵会向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捐赠器材后应当取得受赠方开具的票据,但无需向受赠方开具票据。

4.企业单位接收捐赠如果开具发票,那发票可以作为我会受捐资产的核销项吗?
答:如企业接收贵会捐赠并向贵会开具发票,则该发票可以作为贵会受捐资产的核销依据。

5.其中操作是否有法律风险,需要在哪些方面注意呢?
答:贵会咨询内容中的相关操作存在法律风险,因此贵会需在操作时注意以下方面:
贵会在接受捐赠时——首先,贵会应核实接受A公司捐赠器材的行为是否符合贵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其次,贵会应核实A公司捐赠的财产是否是A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避免贵会接受违法犯罪、无权处分的捐赠财产。再次,贵会应与捐赠人就捐赠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捐赠协议。最后,贵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按照受赠仪器的实际评估价值入账,并将接受、使用捐赠物资的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贵会在捐赠财产时——首先,贵会应核实受赠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其次,贵会应与受赠人就捐赠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捐赠协议。再次,如受赠人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则贵会应在捐赠后,要求受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如受赠人为企业,因企业无法开具捐赠票据且现行政策就转赠被赠与货物是否视为销售货物未进行规定,故建议贵会以与慈善组织签订定向捐赠协议,约定受益人为企业的方式捐赠仪器,并在捐赠后要求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最后,贵会捐出仪器后,应及时按照受赠仪器的实际评估价值及收到的票据进行账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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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7日 15:50

有学会咨询,劳动者与我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争议?

律师 于 2023年4月17日 17:52 回复:

《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由该法条可知,当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双方可以通过“一调一裁两审”的方式解决争议。

“一调”就是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向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在合法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免诉累。

“一裁”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说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需“仲裁前置”,也即单位或劳动者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未申请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两审”即审判程序,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单位或劳动者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为:协商(可无)→调解(可无)→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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