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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会咨询,社会团体法人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社会团体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该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社会团体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该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3.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
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有学会咨询,学会与一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学会的规章制度,现用人单位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同时要求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有学会咨询,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可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如劳动合同被认认定无效,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有学会咨询,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学会咨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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