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的问题】
有协会咨询,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包括哪些方面?审计监督进行审计活动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解答内容】
一、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分为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除上述审计监督外,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范围的,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各项审计监督的审计结论及整改报告,社会组织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关于各项指标的定义如下:
1、年度财务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或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时,对其上一年度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其他社会组织应按照统一格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2、换届审计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在换届选举前对社会组织本届理事会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
3、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拟进行变更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离任者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
4、注销清算审计是指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等进行清算而进行审计。
5、其他专项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根据内部治理需要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益项目、灾害等突发事件募捐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进行审计。重大公益项目包括:①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社会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②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社会组织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③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6、抽查审计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监督管理职责,抽取一定比例和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或就某项工作涉及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二、审计活动中,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审计费用;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审计费用,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审计服务。
【法律链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第六条第二款 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四川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分为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
除本办法所规定的上述审计监督外,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范围的,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各项审计监督的审计结论及整改报告,社会组织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第五条 年度财务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或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时,对其上一年度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年度财务审计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其他社会组织应按照统一格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换届审计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在换届选举前对社会组织本届理事会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换届审计由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拟进行变更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离任者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社会组织的财务和其他活动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条 注销清算审计是指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等进行清算而进行审计。注销清算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其他专项审计是指社会组织根据内部治理需要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益项目、灾害等突发事件募捐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进行审计。
其中重大公益项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社会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社会组织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时,应实施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根据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需要和有关政策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抽查审计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监督管理职责,抽取一定比例和数量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或就某项工作涉及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抽查审计作为社会组织抽查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抽查检查工作统筹安排、同步开展。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被抽查审计的社会组织名单。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审计检查结果。对社会组织当年度已经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已实施同类审计,且审计结果已充分反映该社会组织相关问题及其他情况,不再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二条 由社会组织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审计费用。
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审计服务。